原告:业务员明知丈夫有病仍来拉业务原告王辉玲诉称,5年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江县支公司保险业务员多次上门游说,要她丈夫罗锦强购买该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她丈夫碍于情面,只得告知业务员身体有病,但被告在未对罗锦强进行身体检查情况下,于2000年3月1日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该保险基本保额一千元,每份131元,她丈夫共买了十份,年交保费1310元,到去年已交了5年的保费。
去年6月20日,王辉玲的丈夫因病逝世,办理完丧事后,王辉玲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支付三万元的保险赔偿,可被告以原告丈夫罗锦强不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赔款。
王辉玲认为,她与丈夫不存在不如实告知,按保险法及保险合同规定,被告应当支付保险赔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受益人)保险赔款30000元及利息。
被告:当事人明显违反如实告知法定义务被告辩称,在本案中,罗锦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实告知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保险告知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
在本案中,根据答辩人在理赔过程中调查取得的医院病历证实,罗锦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即已患肺部感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炎及高血压,并先后于1994年3月22日—5月4日、1995年12月13日—25日、1996年4月3日—4月10日多次住院治疗。但是罗锦强在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由其亲笔签名确定的投保单中,对书面询问第11、12、13、14项均作出否定回答,故意隐瞒了其患病并住院治疗的事实,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的业务员未尽说明义务,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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