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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项基本保险金额和红利保险金额均指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红利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基本责任:

  1.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基本责任的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4](仅指以标准体[5]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的105%;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6]。

  3.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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