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因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在这种方式下,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发生基本保险制度内的个人支付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以后,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补偿。
今年,我市从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增加投入,实行大病保险政府购买试点。
大病保险由政府按大病保险政策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投保人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被保险人为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部参保(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也是我市开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的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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