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并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正当的防止损失建议,给予认真的考虑并付诸实施.如果被保险人拒绝采用本公司提出的这类建议,本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2)如果被保险现金数额有任何变更或风险增大,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照予批政保险单.如被保险人未予照办,本公司对由于这种现金数额变更或风险增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3)本保险单可在任何时候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终止,也可由本公司在任何时候提前十五天通知,注销保险单.在前一种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已生效时期按短期费率计算,保留一笔保险费,在后一种情况下,这项保险费将按日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无法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除非另有协议,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5)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赔偿从发生损失时起十二个月以后的任何损失,除非索赔尚在法院审查或仲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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