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获得的保险金收益中“保险赔款”一项可依《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保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4.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地试点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8%。
5.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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