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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意外险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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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购买了意外险或被赠送意外险的保险客户,面临突如其来的“猝死”,保险公司却不予赔付,当事件诉之法院,法院却都裁定保险公司胜诉。家属总是会问:意外险难道不是被保险人死亡了赔付吗?猝死不是意外死亡吗?

  2008年3月4日,某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额3万元,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妻子,合同生效日期为2008年3月5日零时。2008年3月13日,投保人突然昏倒在自家浴室中,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身故。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同时出具了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单为“意外死亡”。同年4月,其妻子向合众人寿提出理赔申请,合众人寿按投保人疾病身故理赔,无息返还保险费3000元。其妻认为应按照意外身故进行理赔,2008年6月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

  法院认为,疾病诊断证明单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原因在于,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单本身的证明效力有限,不具有法律效力。2、本案中,医院诊断证明单的署名人与抢救被保险人的医生并非同一人,此事实降低了诊断证明单的可信度。3、本案未有任何迹象显示、亲属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遭受了外来的客观事件导致伤害,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系意外事故造成,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应以意外伤害情形理赔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猝死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

  一听“猝死”,很多人的第一感觉就是意外,也随之会联想到用意外险规避猝死风险。不过这一想法与事实有不小出入。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猝死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个小时内死亡,又称突然死亡,系临床综合症。在法医病理学中是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死亡。由此可见,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外观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常识判断,如果被保险人遭受外来伤害,并且由于这种外来伤害而致身故,至少应当有外伤,如擦伤、撞击痕迹、出血等。

  这一点在看了多家保险公司意外险条款后被落实。在不少意外保险条款中,会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赔责任,此外,包括中暑、疾病、药物过敏等也都在免赔范围内,因此,投保人只需仔细一些就会清楚了解到,若被保险人不幸猝死(除非可证明是因为意外事故猝死,而非因病猝死),家人是无法从意外险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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