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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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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重疾保险费。

  产品特点:

  重疾二次赔付,彰显生命关怀

  国内首创对“次健康体”承担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在获得一次重大疾病理赔后,无须体检、为客户延续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障

  重疾提前给付,确诊豁免保费

  若不幸发生重大疾病,确诊即全额给付基本保额,避免“东拼西借”,保证生命及时救治,减轻家庭经济与精神压力;同时豁免今后重疾保费,彰显人性关怀

  低交费高保障,终身重疾护航

  一旦投保,即可以最低廉的保费终身享有包含艾滋病在内的业内最广泛、最全面的35种重大疾病保障

  固定费率,诚信实力象征

  一旦投保,费率不再调整,无须担心保险公司提高续期保费,未来尽在掌握

  投保年龄宽泛,等待期短

  出院且出生满90天即可投保,90天等待期有效抵御风险

  购买条件:

  附加于华夏终身寿险(分红型)上同时购买,且主险保额大于等于附加险保额;若主险华夏终身寿险除附加华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外,还附加有其它附加险,则附加华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额最高为主险华夏终身寿险保额的90%

  基本保单利益:

  等待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不幸初次患合同所列的35种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天的限制),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终止,我公司将已收取的重大疾病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我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所附主合同的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按照投保年龄和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身故和全残保险金额确定,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费豁免

  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重疾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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