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有效期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祝福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每年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5%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首期祝寿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本公司不再给付祝寿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刘先生,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刘晓亮投保10份“吉祥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额1万元,年交保费10980元,5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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