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列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期内,自合同生效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包括第9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合同期内,自合同生效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包括第9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