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于上周五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上述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目前规定实施期限为三年,从投资、管控模式、内部交易、外包管理、设置防火墙、准入与退出等多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热衷于不动产、养老、医疗等方面的险企正在成立相关的子公司,而更有险企投资与业务并不相关的机构,股权结构呈现复杂化。《办法》中所称的非保险子公司就包括了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共享服务类公司、关联产业公司等。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介绍,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办法》要求,险企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对这类公司的风险承担处置责任,但不能以对被投资对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外投资。目前来看,随着险企子公司的增多,内部交易频频发生,一旦存在非法利益输送,将损害保险消费者和部分股东的利益。因此,保监会明确进行限定,险企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提供资金借贷等,即使业务外包也应当经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在设置防火墙方面,险企也将与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制度,保持各方面的独立性,其中一条关键性的制度就是,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管。当非保险子公司显著危及险企安全经营时,监管机构将责令险企限期处置持有的股权或降低持股比例。
值得一提的是,险企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情况将公之于众,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据了解,此前险企仅对重大关联交易项目进行日常披露,而年度报告并不公布关联子公司的数据,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多为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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