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含)之前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二者较大值:
1) 基本保险金额;
2) 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之后的保险金额等于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条件: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之前;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 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十年,期交保险费约定的金额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2. 追加保险费
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
1) 已交满五年期交保险费;
2) 未交满五年期交保险费的,每一保单年度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2500元,且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每笔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3. 期交保险费的减少
申请减少期交保险费前,本合同每一保险单年度约定的期交保险费须不低于2500元。
减少后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2500元,在下一个期交保险费到期日生效。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的期交保险费到期日交纳其余各期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
4. 期交保险费的缓交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若投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应付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投保人可以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时间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缓交前相应的保险单年度并按相应的初始费用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个人账户
1. 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权益而为投保人设立的账户。
2. 结算利率: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将根据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结算日起的六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上月累积的利息,该利率为年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利息在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按照约定的日复利方式进行结算。
3. 费用结构:
1) 初始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交纳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前,从中扣除的费用。
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每一笔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5%。
2) 风险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月对本合同承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收取一定的风险保险费作为保障成本。本公司在每月个人账户结算日通过扣减个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自该结算日至下个结算日期间的月度风险保险费。
3) 保单管理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每月个人账户结算日向投保人收取自该结算日至下个结算日期间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5元/月。
4) 退保费用: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退保费用为解除合同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时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直接从所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险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自第六个保险单年度起,解除本合同时退保费用为零;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对每一保险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不收取退保费用;对同一保险单年度两次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每次收取退保费用20元,直接从申请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每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元。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含)的犹豫期内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仅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余额。
投保人也可以在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的差额。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