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交费短,立领钱
您可选择趸交、 3 年交等方式交费,交费期满后即可每年领取一笔生存现金,直至您年满 87 岁
加红利,利滚利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 若您将红利留存于公司,红利将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让您最大限度尽享收益。
钱增额,老来乐
自您 61 岁起,年金将按单利每年递增 5 %,有效抵御通货膨胀,让您能更加安心地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
保生命,全无忧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无论您因意外或疾病不幸身故,天安人寿金算盘将为您的家人提供一笔身故保险金,帮助您的家人缓解困境 , 让您免除后顾之忧。
祝寿金,夕阳红
在您 88 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天安人寿金算盘将为您送上一笔丰厚的满期祝寿金,为您安逸的晚年生活锦上添花。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年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约定的交费年数乘以1%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生存至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约定的交费年数乘以1%为基数每年增长5%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二、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约定的交费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意外伤害(12)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
2、本主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身故,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本主险合同年交化已交费期数(13);
2、本主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减去本主险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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