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且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且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仅包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本保险合同所指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 乘坐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电车、火车、地铁列车、城铁列车、轻轨列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保险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2) 乘坐飞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进入机舱前或离开飞机后所遭遇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最多给付一项,并且以一次为限。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现金领取: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将该保险单年度的红利直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您。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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