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家:针对您提到的问题,实际上是机动车辆理赔中经常会遇到的。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确估损坏程度和定价方案,习惯上称之为“估损”,按你和保险公司的约定,估损应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办理,即: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根据这个条款,可以认为估损中有以下二条原则:一是尽量修复原则,二是协商定价原则。如果是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话,保险人有核定或拒赔权。
因此,和保险人协商的“估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但在实务中,各有关方面由于各自不同的利益、立场,会发生一些争议。修理价格过高,对保险人当然是损失,而对被保险人同样是损失。即使你投保了附加的“不计免赔特约险”而不需支付5%-20%的免赔额,但到下一年年度投保,保费可能就要增加;当然修理价格过低,汽车修理厂无利可图,车辆也难以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对被保险人而言,也是一个损失,并且又会使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发生怀疑。但如果协商不成,损坏车辆老躺在汽车修理厂,车主焦急的心情也能理解,下面我提供一个案例,供您参考:
陈先生将其一辆宝马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80余万元,并支付了保险费1万余元。半年后,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则与一大型客车相撞,造成车毁人亡,陈先生在处理善后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估损和理赔上发生争执。而保险公司在未通知陈先生的情况下,委托了一家修理厂对该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该宝马车尚可修复,费用44万元。陈先生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车辆已经全损,修理也无必要,应当赔款。法院受理此案后,指定德国宝马公司在当地的一家特约修理厂对该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虽可修复,但因修理费用在76万元以上,该车的修理价值不大。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先生76万元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您的担心也不是多余的。不同的修理厂对同一损失的鉴定结论和修理费用会有差异。因此:选定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权威鉴定机构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现有三个机构可供您选择:一是近年来先后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估损、鉴定等的保险评估机构。二是由公安交通部门委托,由上海市价格事务所组建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三是该进口保险车辆车型在上海的特约维修部门。您可前去咨询了解,只要您能提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相信保险公司会作出善意的回应,而不至于会一味推诿的。希望您和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再行协商,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去鉴定,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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