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之四大责任
一、医疗保险利益(60周岁起)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金,每年给付最高不超过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关于医疗保险利益责任的7项说明:
1、意外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2、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3、理赔时不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
4、理赔时可使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5、无免赔额;
6、在额度内理赔不扣除门诊、住院产生的自费药;
7、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限额部分可累积到之后年度使用,累计报销额度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为限。
二、重疾保险利益(终身)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终了红利,附加合同终止。
重疾种类:50种,行业保障病种领先。
三、轻症保险利益(60周岁前)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并且保额不降低。
轻症种类:10种。
注:(1)每一种轻症只赔付一次;
(2)额外给付,主险和附加险基本保额不降低。
四、身故、全残保险利益(终身)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主险保费,主险、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18周岁前:当时基本保额的年交保费×已交期数×1.05+累积红利保额的现价+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18周岁后:当时主险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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