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将变更为主合同原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备注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
交费方式:同主险
交费期限:
产品特色保障范围广,保障的重疾种类多达32种
根据人生不同年龄阶段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额外给付(70周岁前)和提前支付(70周岁后)相结合,既满足客户需求,又有效降低保险费率
保费低廉,保障实用有效
附加于生命至爱,构造完美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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