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存给付有如下三种方式,投保人投保时须选择投保其中任何一种:
1.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200%;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含)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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