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A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四)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五)既往症;
(十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七)被保险人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十八)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十九)猝死(投保人选择投保急性病身故责任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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