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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