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形态
“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主附合同各有一个保单账户:主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对留存其中的红利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附加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对按约定进入其中的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每月计息。保单账户价值可申请部分领取。
二、计划特色
好--收益好:领取递增,两个账户
久--领取久:领取到终身
活—账户活:交费活,领取活,追加活
强—功能强:年金分红加万能,有豁免,功能强
三、主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 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 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按照主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当日)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 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 天内行使。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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