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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寿险营销员月入不足1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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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首次发布的《保险营销员现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维持在289.9万人左右,超过六成的寿险营销员月均收入在1333.33元的保险营销员个税起征点以下。

  中保协发保险员现状调查

  《报告》显示,2013年,险企人身险保费收入10740.93亿元,其中寿险营销渠道保费收入6093.75亿元,占比56.73%;财产险保费收入6481亿元,其中财产险营销员渠道保费收入1324.85亿元,占比20.44%。保险营销员对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销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学历来看,国内保险营销员学历普遍不高。《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5月31日,保险营销团队中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占比66.34%,大专及同等学历占比26.23%,本科及以上占比仅7.43%。

  《报告》显示,在人身保险营销员收入方面,2013年月均收入在1333元以下的占比63.1%,月均收入在1333元~3500元的占比18%,月均收入在3500~7339元的占比11.2%。在财险营销员收入方面,月均收入在1333元以下的占比45.2%,月均收入在1333~3500元的占比27.5%,月均收入在3500~7339元的占比13.7%。

  一位险企从业人员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坦言,营销员收入低,月收入到了1300多元就要开始征税了,而且征税还比较多。

  据了解,1333.33元正是保险营销员个税起征点。

  保险营销员固定的免税额度是800元。由于保险营销员展业所需要的宣传资料、交通、通信、公关等费用全部要自行承担,2006年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展业费用比例提高到40%,由此得出营销员佣金收入的个税免征额为800/(1-40%),即1333.33元。

  保险营销员存在双重税赋

  除了个税起征点较低,保险营销员还存在双重税赋问题。据了解,保险营销员作为非企业雇员,视为其他行业的个人和法人销售代理商,对营销员的佣金同时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告》称,保险营销员的税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一是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都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保费被征两次营业税;二是从营销员个人来讲,同样一笔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偏低。保险营销员作为非雇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1333.33元,远低于雇员3500元的免征额。

  值得关注的是,9月17日国务院在部署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时表示,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

  2014年11月14日,国税总局官网回答网友“关于保险营销员是否适用这一规定”时表示,如保险营销员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收入为按月征收营业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某险企广东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收到了相关文件,营销员月收入低于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某险企北京分公司一位人士表示,北京地区营销员免征营业税的门槛也提高到了3万元,不过这个政策似乎也就暂实施1年。

  业内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

  虽然营业税的起征点由2万提高到了3万元,但受惠的营销员并不多。《报告》显示,人身保险营销员中月均收入2万元以上的占比仅1.5%,财产保险营销员中月均收入2万元以上的占比也只有3.2%。

  业内人士指出,关键是要把保险营销员个税起征点提高,1333.33元确实太低了。

  中保协在《报告》中建议,一是给予保险营销员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

  在税收方面,中保协建议,基于实际情况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现状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对现行展业费用扣除比例由目前的40%提高到77%。中保协还建议,保险营销员参照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或者参照劳动合同员工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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