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鑫保险组合计划,在保险期间内提供意外残疾、意外Ⅲ度烧伤和身故等多重保障。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赔付之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受益人仍可获得所交保费(不计利息)返还。
保险责任
主险
被保险人身故,按身故时主、附险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满期时主、附险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附加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约定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在按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在按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国寿安鑫两全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照该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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