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趸交(一次性交清):凡出生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期交: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5年和10年)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趸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疾病身故——1年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1年后: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满期保险金——趸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期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险期间:
趸交:5年和10年;期交:10年
保单借款:
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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