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于2011年1月19日,购买了一份年付20年、每年保费3230元的民生人寿民生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民生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投保书上显示,该保单由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代理机构福建南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石狮营业部代理,犹豫期为10天。在此犹豫期内,王女士萌生退保意愿,随即致电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给予的回复为“再过两天(处理)”。在此期间内,正好民生人寿客服例行回访王女士,王女士对客服人员明确表示退保意向,因此,客服人员建议王女士尽快向工作人员退保。
之后,王女士再次致电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得到的仍是“再过两天”的回复。就这样,王女士错过了犹豫期。按照王女士保险合同条款:如果犹豫期之后的第一年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仅为750元。
对此,民生人寿认为:“在10天犹豫期间内,王女士没有明确其退保意向,在我们做其思想工作之后,她最终签字,因此我们认定她对这份保单表示确定。”因此,民生人寿的处理意见为,此保险合同过了10天犹豫期,无法全额退款,如坚持退保,只能退还750元现金保费。
对民生人寿的处理,王女士表示不认同,她认为自己的退保意愿非常明确,错过10天犹豫期,主要责任在于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长时间拖延。
在咨询众多业界人士后,记者了解到,像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消费者产生退保意向时,保险公司通常的做法都是尽力挽留,在此过程中,如果消费者没有非常明确地表明退保意愿,很容易错过犹豫期。
因此,业内人士建议:第一,要抓紧时间在有效犹豫期内退保;第二,既可找保险营销员退保也可直接前往保险公司柜台办理。假如客户在犹豫期内明确表示退保意愿,但由于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代理人的拖延而错过犹豫期的,客户的损失将由谁承担呢?在上述这个案例中,民生人寿表示,假如王女士的损失由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