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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保险金享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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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风险防范常在心,身价保障伴一生,提供终身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相伴一生。
太平洋人寿保险金享人生
投保年龄:0-6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5年、10年、15年和20年交
保险期限:
保险特点:
风险防范常在心,身价保障伴一生
提供终身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相伴一生。
重疾关爱显真情,健康呵护暖融融
提供多达35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额年年双递增
身价保障和重疾保障额度将随着主险每年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
年金转换更灵活,养老生活乐悠悠
您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增加一个收入来源,为晚年生活添精彩。
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主险保单质押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保险条款:
太平洋寿险《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你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和全残: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你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线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以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注:本条款的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必须1:1搭配销售,也不允许附加险合同单独撤保
保险举例:
金先生,30周岁,任职于某企业,拥有一个美满的三口之家,为自己投保10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年交保费6530元,10年交清。
保障利益
钱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爱金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假定未发生附加险理赔,按低、中、高三档红利水平计算,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分别达到28323元、41734元、60441元,此时如发生主险列明的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关爱金分别为19248元、106300元、244673元。
终了红利再合同终止时给付。
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上文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上文所述“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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