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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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风险提示:红利水平采用中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也是不确定的。
泰康乐福健康保险计划产品特色
轻症多次赔:10种轻症,多次赔付,最高可达保额的1.8倍注1
重疾无所惧:40种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注2
生存有保障:生存至期满,可获得生存保险金注3
分红添惊喜:本产品具有分红功能,可享受稳健收益注4
注1:轻症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轻症疾病,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轻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与该种轻症疾病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的50%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同一轻症疾病可多次给付,但对同一种轻症疾病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20%时,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共10种)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注2: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我们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对于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注3: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合同的主险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注4:保单红利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在保单红利派发日向您分配红利金额。您可以选择的红利领取方式有现金领取和累计生息(复利)。
以上保险责任摘自<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及<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产品交费及保障方式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55周岁
主附险捆绑销售、不能拆分
主险保额=附加险保额
投保示例
福女士,30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乐福两全保险计划,选择保险金额10万元,20年交费,保障期间到60岁,年缴保费4090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福女士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确诊轻症,按“主附险已交保费”给付轻症保险金,主附合同同时终止。意外轻症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轻症,按所发生的与该种轻症疾病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的50%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对同一轻症疾病可多次赔付,每种轻症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以2万为限,最多可给付18万。
生存保险金:福女士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保险金额10万元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福女士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重疾/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重疾/身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10万元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试算(被保险人60周岁末):低档分红:11108元中档分红:43234元高档分红:75360元
风险提示:红利水平采用中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也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