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含)之前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二者较大值:
1)基本保险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之后的保险金额等于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条件: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之前;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十年,期交保险费约定的金额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2.追加保险费
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
1)已交满五年期交保险费;
2)未交满五年期交保险费的,每一保单年度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2500元,且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每笔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3.期交保险费的减少
申请减少期交保险费前,本合同每一保险单年度约定的期交保险费须不低于2500元。
减少后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2500元,在下一个期交保险费到期日生效。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的期交保险费到期日交纳其余各期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
4.期交保险费的缓交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若投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应付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投保人可以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时间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缓交前相应的保险单年度并按相应的初始费用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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