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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高:在保险期间内可获得身故保障,并特设意外身故双倍保障,倍感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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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存给付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一、 年度红利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保险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解除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二)年度红利的给付对象: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受益人;
3、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第五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按前述第(一)项规定给付年度红利予投保人。
二、特别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保险合同终止时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红利以外的其他红利,则将该红利以特别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同时给付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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