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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寿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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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 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1、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每三年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给付

  a.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终止;

  b.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且在70周岁后首个保单对应日因疾病身故,给付3倍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c.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疾病身故,给付2倍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d.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因同一原因身故,给付3倍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遭受意外伤害且因同一原因身故,给付2倍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贺寿金给付

  a.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1倍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

  b.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九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贺寿金,合同终止。

  4、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称提前期满日)提前满期,按1.7倍保险金额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投保人需在提前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5、红利分配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将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a.现金领取;或

  b.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 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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