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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两全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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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所有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所有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上述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30% 1至2周岁(含1周岁) 55% 2至3周岁(含2周岁) 80%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一、若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及主保险合同所附加的所有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 二、若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原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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