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车主李某,在保险公司高挂免责牌后,选择了向法院诉讼。近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主张,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455元。
李某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三者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等,其中车损险保险限额为1608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15日0时至2016年3月14日24时止。今年4月28日晚10点左右,李某驾车行驶至松涛路,天上下起了大冰雹,路面积水严重,车辆突然自动熄火。李某通知保险公司定损,随后又委托汽修厂修理,一共支付维修费用13455元。可李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原因是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只能赔偿发动机以外的损失。
1万多元的修理费中,修理发动机的费用才是大头,既然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凭什么免赔?2015年7月21日,李某向天宁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审理中,常州市气象局证明,根据常州自动气象站观测资料显示,2015年4月28日20时前后,我市自西北向东南先后出现雷暴、短时强降雨等强对流天气,部分地区出现单体直径达到2厘米以上罕见大冰雹,最大雨量114.4毫米(大暴雨)。
审理该案的法官发现,保险公司的条款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合同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雹灾、暴雨、海啸等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另一方面又声称,“保险车辆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官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暴雨导致的保险车辆损失属于承保的风险范围,合同并未单独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且发动机当然属于保险车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次,气象证明显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正为暴雨天气所覆盖,车辆致损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认定为雹灾、暴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此外,保险公司认为无论何种情况只要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均可免责,而在李某看来,雹灾、暴雨导致发动机熄火损坏应该赔偿。对上述免责条款,双方已形成两种解释,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可见就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据此,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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