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
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照当年
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
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
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
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
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
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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