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年龄:5天至12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与基本保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下表所列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则本公司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
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年龄给付比例
15周岁15%
16周岁15%
17周岁15%
18周岁30%
19周岁30%
20周岁30%
21周岁30%
25周岁50%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直接给付;
(二)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保留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可书面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的累积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时,累积的生存保险金本息将一次性付清。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默认设臵为累积生息。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书面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由累积生息变更为直接给付的,累积的生存保险金将一次性付清,并自下次生存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采用直接给付方式;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由直接给付变更为累积生息的,该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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