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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费说明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红利派发日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费说明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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