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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现价保单再规范资本约束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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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现价保单是不少保险公司的保费增长利器。因此,监管规则的变化备受关注。那么,资本约束会不会略微放松呢?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近期,一份《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人身险公司,要求各家于12月11日下班前反馈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对比现有规则发现,监管部门对于高现价产品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降低了高现价产品的资本约束条件,更加注重流动性风险和资产配置风险的监控。
 
  资本约束略微放松
 
  对比2014年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通知征求意见稿出现了几大变化。
 
  首先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有所降低。现行规则要求,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但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条件改为:“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需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其次,新规对高现价产品的资本约束更加灵活。根据现有规则,保险公司高现价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新规征求意见稿对于保费与资本金的比例没有变化,但是对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只需自下一季度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专项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
 
  “超比例之后,提交流动性压力测试报告,比直接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宽松多了,保费超标了不一定就会形成流动性风险。”一位寿险公司精算部门人士表示,“新规更加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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