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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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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即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间的死亡成本按寿险精算原理重新分摊计算而得的,每期都缴纳相同的保费,不随年龄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

  人寿保险及其特征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期满生存,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即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期满生存保险金。

  人寿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与其他保险业务在保费缴纳和经营上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即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间的死亡成本按寿险精算原理重新分摊计算而得的,每期都缴纳相同的保费,不随年龄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均衡保费的数额高于早期的保费,低于晚期的保费,这使得人寿保险经营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利润分析、财务核算等方面都必须遵守特别的规定。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人身保险的一般特征,如保险标的的风险不可估价、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保险利益只是合同订立的前提而非效力条件等。与此同时,它还具有许多自身的特点,反映在业务经营上也有独到之处:

  (一)风险特殊,经营稳定

  人寿保险所面对的人身风险是人的生存或死亡。虽然“人终究是要死亡的”,但是死亡何时发生、生命可以延续多久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长期的保险实践,运用科学的数学、统计学的方法,我们发现,人寿保险所承担的风险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密切相关。在每一年龄有着较稳定的死亡概率,并且这种死亡概率随着年龄增长显现规律性的变化。

  在人寿保险的实际操作中,保险人以生命表作为预测风险和计算、确定纯保险费的基础。生命表的数据来源于保险人多年经营人寿保险的实践中无数被保险人生存、死亡的生命情况,用以反映某一年龄的人生存或死亡的概率。由于资料来源广、基数大,观测时间又长,所以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偶然性的因素,符合大数法则在统计学领域运用的要求,具有科学性、稳定性。与其他保险相比,人寿保险在风险处理方面,尤其足在预测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上更加准确,因为根据生命表预计人的寿命长短和死亡率的大小与人们的实际寿命长短及死亡发生概率非常接近。这不仅表明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事故的发生相当稳定,而且也决定了人寿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理论上只要保险人选用的生命袭以及预定的保证利率适当,就不会发生业务亏损,当然也不会出现很大的盈余。

  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阶段,有着不同的生存和死亡概率。但是纵向观察各个年龄的死亡率情况,不难发现,人们的死亡概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大(幼儿期除外),而且这一规律十分明显,并且建立在科学的统计数据基础之上的研究成果与人类几千年生产实践所得到的一般结论完全一致,所谓的“人生七十古来稀”,说的也正是这个道理。

  (二)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

  与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同,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从国际人身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期限在5年以下的人寿保险险种较少,大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人寿保险期限较长的原因在于:

  (1)“均衡保险费”方法的采用。为了避免出现逆选择现象,就要根据生命表的死亡概率来核算保险费,于是随着被保险人年龄增加,应缴保险费逐渐增多;又为避免高龄被保险人因劳动能力下降、劳动收入减少而难以负担越来越多的保险费支出而被迫退出人寿保险,引入了“均衡保险费”的方法。而随之而来的许多1年、2年期的人寿保险自然而然地转变为5年、1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

  (2)大多数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用于年老时养老之用的,因此很多是年金保险。当然投保人坚持投保1年期的生存保险也是可行的,只要能够每年续保,也似乎可以“续短为长”,达到同样的保障目的。但是保险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商业行为,如果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较好,经济状况也较好,那么保险人承保没有问题;而一旦被保险人续保时身体状况不佳,经济情况恶化,那么保险人出于经营的需要极有可能拒保或是提高保险费要求而使投保人难以负担从而续保失败。由此看来,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符合投保条件时投保较长期限的人寿保险,就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人寿保险的保障,这也是长期业务大受欢迎的原因之一。

  也正因为人寿保险单大多是长期保险合同,所以无论对被保险人,还是对保险人而言,利率、通货膨胀率等经济因素的影响都是十分显著的。因而一国宏观经济状况对于人寿保险业而言十分重要,没有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寿险业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会失去健康发展的可能。

  (三)具有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

  储蓄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表现在存款人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可以收回本金,同时还可以获得对这段时间放弃资金使用权的补偿一利息收入。人寿保险制度也有着与储蓄相类似的利息返还的情形。

  人寿保险根据实际需要大多采用“均衡保险费”的方法收取保险费。在投保初期,实缴保险赞势必高于根据生命表等计算得到的风险保险费,这超出的部分由保险人代为保管,通过对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生息增值,用于以后风险发生时的保险给付或直接弥补投保后期均衡保险费的不足,这一部分保险费称为储蓄保险费。储蓄保险费是投保人存于保险人处的一部分资金,一般存放的时间比较长,在此期间保险人对之进行管理和运用,因此应当对这笔资金给予计息或分红。保险人一般都将储蓄保险费和利息、分红提存起来形成责任准备金。如果投保人未到满期申请退保,其获得的退保金往往要低于历年缴纳保险费的总和。

  此外,人寿保险业务,无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还是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这一点以生死两全保险最为突出,因为在这里,生存与死亡都视作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人的生命就物理状态而言除此两者别无他样,所以对于两全保险而言,事故是注定发生的,因而资金返还投保人也是注定的。

  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蓄的一般特征,所以又被称为储蓄保险或返还性保险。

  但是人寿保险虽然可以称作是长期的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但与银行储蓄仍然有着较大的区别。

  由于人寿保险具有资金返还以及收益的特性,在经过了一定期间后退保时人寿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大多数的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贷款,这点与股票等有价证券相类似,所以人寿保险日益成为个人投资手段的一种,而且人寿保险稳定性强,又对来来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因而成为一种人们热衷的投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纳入自己的投资组合之中。

  (四)保险费确定的方式

  人寿保险由于其所承保风险的特殊性质,形成了保险费的计算和责任准备金的确定上的一整套科学的、完备的体系。人寿保险依据被保险人投保期间生存与死亡的概率,结合其在签订合同时的年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等基本要素,以及投保期限、保证利率等多种因素,经过经验的测算以及运用数学、统计学的方法,来确定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这种确定方式有着比较科学的计算过程和可靠的统计资料,又有多年保险实践的经验,因而科学的成分更大,预测的准确性也比较高;但同时计算系统比较复杂,对寿险精算的专业技能要求较高,从而对人寿保险的从业人员素质有新的要求。出于同样的原因,人寿保险的一般投保人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掌握保费的计算,由此对人寿保险人的经营提出了热情周到、最大诚信的要求。

  制定科学的、合理的保险费标准,同时辅以精明强干的寿险推销人员,为用户就各种有关保费缴纳、保金给付等问题作出圆满的解释,是人寿保险人经营的要诀之一,也是对其业务的最好的宣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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