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组成,二者捆绑销售,不可拆分。
“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涵盖航空意外、交通意外、自驾车、重大自然灾害、一般意外、非因意外、重大疾病等多项保障,按不同风险的发生给予不同倍数的保额,1份最高可达千万保障!
2主险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机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若被保险人当时未满75周岁,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当时年满75周岁,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包括:各类公交、私家车、公务车、出租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若被保险人当时未满75周岁,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当时年满75周岁,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
(1)若事故发生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事故发生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当时未满75周岁,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当时年满75周岁,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泥石流、滑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搞残,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按照所交保费数额的105%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累计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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