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应承担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只有及时通知了保险人才有利于保险人展开调查和准确的核赔。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在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来看一则,身故受益人为妻子王女士。两年后,他们离婚,王女士出国定居。2006年2月,李先生因病去世。2011年5月,王女士回国探亲,得知前夫死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李先生去世后,她作为受益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在时间上超过人寿险的索赔时效,因此拒赔。王女士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索赔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险索赔时效,判决保险公司向她给付保险金。
上例就涉及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问题。所谓保险索赔时效,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险索赔时效并不是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日或者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起计算。
上例中,李先生于2006年2月离世,王女士5年后请求赔偿,从表面看已超过人寿保险5年的诉讼时效,但两人离婚多年,且王女士身在国外,于2011年5月才得知前夫过世,这一事实符合《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有关保险索赔时效的规定,因此,王女士仍是合法有效的保单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