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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福鑫宝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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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② 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 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注:具体保险责任请以合同及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5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至65周岁(含);

  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3、保险期间:至75周岁;

  4、保费要求: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投保案例:

  被保险人王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福鑫宝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趸交保险费10万元。

  承保时不收取保单初始费用,进入保单账户的保险费为1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产品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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