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人寿保险保单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个人质押贷款。
保险单质押的标的,指的是保险单质押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单质押虽然名义上似乎是以保险单作为质押的标的,但是实际上并非是将保险单上所载的所有权利为标的,而只有持单人的权利,而且是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上设立质押才有意义,否则即使所有权利都可设立质押,但由于受到保险合同对于权利行使者身份的制约,对于质押权人而言,不能有效满足其债权的权利质押其实是无益的。这表明对于保险单质押而言,其质押的标的不是持单人的所有权利,而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人寿保险单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记载着保险合同有关权利义务。通过第一章对保险单价值的分析我们得知:保险单所有人对人寿保险单拥有两项主要权利:一是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二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该两项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且互不干扰。也就是说,从权利性质的角度而言,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均属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对于其质押问题法律无相应的禁止性规定。那么人寿保险单项下的这两项请求权是否均可作为出质的标的呢?下面将以此两项权利的具体分析说明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