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定义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
如某些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索赔期限的规定: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注:虽然,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与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索赔时效都是两年,期间仿佛一致。但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而陆上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保险货物全部“卸离”后起,因此这两个期间的计算并不一致。况且,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效还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来看一则,身故受益人为妻子王女士。两年后,他们离婚,王女士出国定居。2006年2月,李先生因病去世。2011年5月,王女士回国探亲,得知前夫死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李先生去世后,她作为受益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在时间上超过人寿险的索赔时效,因此拒赔。王女士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索赔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险索赔时效,判决保险公司向她给付保险金。
上例就涉及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问题。所谓保险索赔时效,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险索赔时效并不是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日或者保险公司拒赔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