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性质
《泰康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构成,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本计划中主险是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多项给付,保障周全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重疾,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约定时间内被保险人罹患轻症,我们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另外,我们还为投保人提供了意外身故/意外高残豁免保费的保障。
参与分红,成果共享
本计划的主险为分红型保险产品,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保障外,投保人还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
红利累积生息,力求收益最大化
本计划的主险的红利每年披露,存留在本公司以复利累积生息,力求使客户收益最大化。
经营稳健透明,真诚回馈社会
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信息,了解红利变动状况。红利分配信息透明,便于投保人和保险监管机构监督。
保险责任
主合同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主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主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主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主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主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主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主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主合同保险费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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