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当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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