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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红上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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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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