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55岁
缴费方式:年交,十年交,其他
保险期限:
保险特点:
开设两个账户:保障账户和理财账户(每月的利率保持在4.05%-4.58%之间)。
身故保险金:一,身故当时的105%和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两者取最高的。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期交保费的5倍和12万。两者取最大的为基本保险额。最高基本保险金额=期交保费*各年龄的所对应的倍数。
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满堂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 保单年度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2.3.3 长期客户特别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满20 个保单年度为一个长期客户特别奖金计算期间。每满20 个保单年度时,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长期客户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 该长期客户特别奖金计算期间内的各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 该长期客户特别奖金计算期间内的第20 个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60 日内交纳。
长期客户特别奖金等于该长期客户特别奖金计算期间内的第20 个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0%。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长期客户特别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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