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产品分类:分红保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产品特色多:三次增值,收益连连; 快:年年返还,终身不断; 好:定期给付,安享晚年; 省:保费豁免,人性彰显。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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