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本合同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合同终止,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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