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30岁,投保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缴费期20年,年缴保费2500元,共缴费50000元,保障期:至70周岁。1、投保180天后初次患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合同终止;2、不幸身故或高度残疾给付10万元,合同终止;3、生存7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给付5万元,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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