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日,阙某驾驶龙洲运输永定分公司所有的闽FY××××中型客车在永定县湖雷往坎市方向与林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永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事故现场,认定阙某和林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闽FY××××中型客车在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下属的永定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林某为了索赔,于2011年12月21日向永定县法院提起诉讼,永定县法院于2012年3月9日判决龙洲运输永定分公司赔付328996.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73元;人保财险永定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2万元。之后龙洲运输永定分公司向人保财险永定支公司索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28996.04元及案件受理费2273元。经过理算后,人保财险永定支公司赔付279804.38元,拒赔非医保等费用51464.66元。
2013年3月6日,龙洲运输永定分公司因对人保财险永定支公司赔付扣除非医保等费用51464.66元不服,向永定县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4月16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人保财险永定支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支持非医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同时判决人保财险永定支公司赔付营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11831.90元。
一审判决后,龙洲运输永定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非医保部分费用及精神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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