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四)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或全残时的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保单红利 (一)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的。我公司会向您寄送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二)保单红利的领取: 1、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我公司,按照我公司公布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默认为累积生息方式。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个保单年度您可以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若您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则需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经我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您按原领取方式已获分配的红利。 3、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